安徽财经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10-26   浏览次数: 17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助学金均由政府出资设立,其中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学校成立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会员,负责领导组织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工作。组长(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团委等负责人和各学院党委书记组成。校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学院成立由党政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分档具体标准为2000元、3000元、4000元。如不分档,则采用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

第六条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6.综合素质特别优秀,推荐学生原则上当年度两个学期应获得“校三好学生”以上荣誉称号。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奖助名额分配

第七条学生处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我校当年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学生数量分配学院奖励、资助名额。

第五章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每学年开学初,符合国家奖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和其它相关材料。

2.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提出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院内进行不少于个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校学生处。

3.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将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第六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教育厅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结果的批复和下拨的国家奖助学金金额,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将国家助学金分批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二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纪律规定,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对获得奖助学金的感恩教育,引导他们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发挥资助的育人功效。

第七章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安徽财经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财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财经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字[2007]14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处

2017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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