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10-24   浏览次数: 195


安徽财经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校政字〔2017100

(经2017612日教学专题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关于教育部财政部“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本科高校发展能力提升计划><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的通知》(皖教办〔20138)《安徽财经大学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方案》以及《安徽财经大学“十三五”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发展,修订《安徽财经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字“201313号)和《安徽财经大学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165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以提高学校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分类指导、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切实加强内涵建设,进一步提升学校教学质量、教学研究水平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实验实训平台建设、卓越及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等方面所涉及到各种项目(具体见附件)。

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制订“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由教务处总负责,按项目类别实施归口管理,其中教学名师、名师工作室、教坛新秀等项目归口人事处管理,其他项目归口教务处管理。人事处和教务处负责“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和发布年度“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指南;

(二)组织项目评审、推荐,提出立项方案;

(三)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四)编制“本科教学工程”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五)负责“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报批。

第五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监督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二)向学校报送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每年12月底前,向学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六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召开报告会,开展项目开题工作;

(二)制订项目建设计划和任务书;

(三)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四)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

(五)按期进行项目结项和验收;

(六)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七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等以及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调整。因项目负责人脱产学习、调离学校、生病等原因不能继续主持项目研究的,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承担“本科教学工程”集体项目的负责人因岗位变动引起的项目所属学科、专业与本人现在工作学科、专业跨度较大,或与现行工作职能不相关,进而影响项目的后续研究与完成,原则上应调整项目负责人;属于以单位名义申报的项目,因负责人岗位变动,须及时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为保证高质量完成“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研究任务,对承担集体项目的负责人实行限级、限项管理,承担在研项目的级别与数量必须符合下述规定(个人项目除外):

(一) “双肩挑”岗位处级以上领导原则上不得承担校级项目(特殊项目除外),主持承担的在研省级及以上的项目数量不得超过3项;

(二)学院(部)负责人主持承担的在研集体项目,校级及以上的项目数量不得超过5项;

(三)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主持承担的在研集体项目,校级及以上的项目数量不得超过3项。

(四)普通教师主持承担的在研集体项目,副高及以下职称教师校级及以上的项目数量不得超过2项,正高职称教师不得超过3项。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需要调整的,由原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商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审核,由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项目负责人调整批准后由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下发通知,并报财务处批准后,由新负责人继续负责项目建设和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十条 “双肩挑”岗位处级以上领导可以直接申报省级及以上“本科教学工程”项目。

三、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学校对获得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给予1:1资金配套资助。

第十二条 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学校对校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按下列标准给予经费资助或奖励:

(一)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教学团队、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万元//年;

(二)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示范实验实训中心、大学生创客实验室建设计划:3万元//年;

(三)精品视频公开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1万元//年;本科示范课程:1万元//年;

(四)规划教材:2万元-3万元/部;

(五)教学研究项目:重大教学研究项目:3万元/项;重点教学研究项目:1万元/项;一般教学研究项目0.6万元/项;委托教学研究项目:1万元/项;

(六)获得校级教学名师和教坛新秀称号的教师分别给予1.5万元和0.6万元奖励;

(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教学名师、教坛新秀的按奖励金额1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未列入或以后新出现的项目,经学校认定后,比照同级同类项目进行资助或奖励。国家级和省级项目经费按国家或安徽省相关规定执行,如国家和安徽省没有相关标准可按学校批准金额执行。

四、项目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对获准立项的国家级、省级、校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统筹投入建设经费。

第十五条 在项目获准立项后,学校按照一次性核定批准总金额,分年核定拨付的办法;项目经费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学校财务有特殊规定除外),但不得挪作他用;项目验收时,项目负责人须列出经费使用的详尽报告,由学校财务处审核,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查。项目建设期满,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结余经费仍归项目组共有(除学校特殊规定外),但不能挪作它用,须用于项目的后续研究、推广应用等。

第十六条  对中期检查不合格或未达到结题验收要求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将延缓后期的经费拨付,或根据后期建设情况重新核定后期的经费拨付。项目建设经延期后,仍未完成项目结题验收,或自动放弃结题验收的,取消其项目资格,由学校财务部门追回项目经费,并做相关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按项目立户,不得挤占或挪用。学校项目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对项目建设经费进行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  除个人项目外,学校对各级各类集体项目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3%提取管理经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管理经费由项目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用于项目申报遴选、中期检查、项目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各类奖励等,以及与项目管理工作相关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材料费等费用支出,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报销。

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只能用于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项目研究活动相关的支出,其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一)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根据申报项目需出版相关著作、教材和发表学术论文的费用)、资料费(购买图书、翻拍、翻译等资料,要求入库的图书资料需登记入库后方可报销)、文印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实验(试验)、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所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包括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租车费)等。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五)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电脑耗材、仪器修理材料等费用;

(六)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立项、中期检查、项目结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会议费用;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专家咨询费(评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咨询专家的费用及项目验收(鉴定、评审)需支付给评审专家的费用,其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国(境)内外合作协作研究机构的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如聘请专家)等劳务性费用。项目列支劳务费占项目总经费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十)人员激励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提高研究工作绩效安排与支付给项目研究人员中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奖励性支出。人员激励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人员激励费占项目总经费的比例不得超过15%

(十一)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必要支出。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使用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二十一条  各项经费开支应执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严禁以下违规使用经费:

(一)编制虚假合同、虚假预算;

(二)购买与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三)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或无效财务凭证等非法手段套取项目经费;

(四)在项目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五)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性费用;

(六)虚编考察调研费、会议费,以考察调研或会议名义赴外埠旅游度假;

(七)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任何方式变相谋取利益的各种奖金、福利等国家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八)采取其他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经费预算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需按规定程序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批。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支出由院(部)领导审批报销,省级及以上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1万元额度的支出还需分管校领导审批,按照学校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

六、检查验收与结项

第二十三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应按计划和任务书规定的时间进度推进研究,“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中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中期检查可以采用报告书和报告会的方式,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告诫、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 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 项目经费的使用严重违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应按期结项。凡已完成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向“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结项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研究报告;

(二)项目研究成果(附原始材料);

(三)项目取得的成效、运用及进一步改进的分析报告;

(四)项目经费使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结项申请,结合项目建设计划和任务书组织专家对项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负责组织项目组接受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七条 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举行报告会,或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结束后,由“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出,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取消其项目资格,追回项目经费,并做相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适时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七、附则

第三十条 教学名师、教坛新秀、名师(大师)工作室、教学研究项目等属于个人性质项目。专业综合改革试点、特色(品牌)专业、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精品视频公开课程建设、示范课程、教学团队、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示范实验实训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大学生创客实验室、高等教育质量品牌基地建设等属于集体性质项目。

第三十一条 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增加本科质量工程项目类型时,视同适用于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安徽财经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字〔201313号)、安徽财经大学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165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将终止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安徽财经大学

201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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