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修订)
发布时间: 2019-10-24   浏览次数: 222


安徽财经大学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校政字〔20182

(经201813日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学校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体现教授治学、民主管理要求,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对学校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等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咨询、指导、监督、审议和评估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由19-25名委员组成。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2-3名,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分管教学校长及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常任委员。原则上,每个教学院(部)须保证至少有1名教授入选,担任处级职务的教授占委员总数不得超过二分之一。

第四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一般由教务处处长兼任。秘书处负责与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指导学院(部)教授委员会的教学工作。学院(部)须将本部门教授委员会章程、组成及变动情况及时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章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担任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热爱教育事业,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关心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调研能力,能够正常履行委员职责;

3、教授职称;

4、身体健康,换届时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

第七条  各教学院(部)教授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上述条件按照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秘书处推荐委员候选人。秘书处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研究并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后,提交教授大会选举产生正式委员。

第八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连任不得超过2届。教学工作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不兼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常任委员岗位变动后,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新任委员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予以相应调整。

第四章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及工作制度

第十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职责

1.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监控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2.审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3.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4.审议学校教材规划与建设方案并提出建议;

5.评审各级各类教育教学项目,并作出相应决议;

6.评审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奖项,并作出相应决议;

7.审议学校二级以上教学事故;

8.参与、审议学校重要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及修改。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年召开若干次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由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须有2/3(含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重大事项表决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其他事项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1/2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审议内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但可参与会议讨论,并发表相关意见。

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为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有权直接向学校领导、各职能部门、各学院(部)提出有关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其他与本章程相抵触的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安徽财经大学

20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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