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预算管理办法(修订)
校政字〔2016〕169号
(2016年12月21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预算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维护预算严肃性,增强预算约束力,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学校各项事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预算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实行财务预决算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负责审定学校年度预算草案、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重大预算调整方案,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实施,年度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向学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条 校长对学校预算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校领导对学校预算管理工作直接负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预算管理领导小组(主要成员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校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等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年度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收支规模、制定和修改预算定额、预算管理制度,审查学校年度预算草案,监督预算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收支预算的编报和预算执行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学校预决算草案,组织学校预算执行,编制学校预算调整方案,负责编制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定期向校长办公会、预算管理委员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向学校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提出重大审议事项。
第十条 各类专项预算资金管理按照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的预算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和财政其它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二条 学校的预算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是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由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组成。
1.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及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助学金、医疗费、住房补助支出和其他人员经费等。
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以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包括日常办公设备、一般专用设备购置费)等。
3.经常性专项业务费包括招生、毕业生就业、考试、暑期社会实践、人才招聘、职称评审、心理咨询等。
二、项目支出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支出、事业性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预算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没有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学校收入预算编制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又要考虑实现收入增长的可能性;支出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在确保基本人员经费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优先保障教学经费支出,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每年9月初财务处根据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结合增减变动因素,制定并布置预算工作方案,学校相关部门在9月中旬提供预测数据和计划。
人事处报送职工信息、遗属生活补助人员信息、人员经费计划、人才工程计划、职工培训(国内)计划,教学工作量等资料;
教务处报送各学院、各专业本科学生人数、毕业生人数,招生计划、教研和质量工程及配套经费等资料;
研究生处报送各学院(部、所)、各专业、各类(委培或统招、专业学位或学术型学位)研究生人数,毕业研究生人数,研究生招生计划等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收支情况,按照学校《预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的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上报和下达。具体程序是:提出学校预算建议方案(一上),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一下),按照预算编制原则,编制正式预算,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报教育主管部门(二上),待有关部门批准后(二下)执行。
校内预算的编制以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一下)为基础,考虑学校历年事业结余,编制学校内部各单位、各部门预算,经学校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提交学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在当年3月下达执行。
第十七条在编制校内预算时预留不超过事业收入2%的校长基金。校长基金是学校为了解决预算执行中难以预见的应急开支、特需开支而设置的备用资金,属于学校的机动财力。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程序使用。
第十八条 校内各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与科研机构的定额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预算指标当年有效,超支不补,结余收回;年末,财政性各专项(包括集体和个人项目)经费预算指标结余或结转的处理方法,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项目资金,应重新细化预算科目。以前年度按照规定结转的各类项目结余指标继续留用,但必须在编制学校年度预算时重新申报;不按要求申报年度预算的将不予使用,当年申报的预算指标年终结余予以注销。
学校上年净结余的资金,在编制预算时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学校预算编制可选择或综合运用固定预算、弹性预算、零基预算等方法。学生预算经费以各类学生人数为基数,考虑专业差异确定定额;日常行政办公经费以不同类别在岗人员为基数确定定额;其他项目经费按照业务内容和经费需求,以零基预算为主。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未批准之前,财务处可根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控制使用;预算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及时下达校内经费预算指标,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预算方案一经批准,未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控制预算支出,不得突破预算指标。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均不能超越权限做出减收增支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预算控制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各项支出;及时、足额收取预算收入,保证各项收入的真实合法;禁止“小金库”等违纪行为;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挪用应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财务处有权拒绝执行与预算不符、违反财经纪律的收支。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经费指标组织业务活动,其党政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经济活动负直接责任。
各单位、各部门对于应上缴学校的预算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
各单位、各部门发生预算支出时,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即只能由一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本部门预算支出的审批。
第二十四条财务处加强预算管理系统建设,及时通告预算执
行情况。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五条 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学校事业有重大变化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时,需对原定预算进行必要的调整。追加支出要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减少收入时,要压缩相应的支出。
预算调整及新增项目的审批程序同原定预算审批程序一致。在预算总额不变情况下的预算科目调整,由财务处负责执行。
第二十六条使用校长基金的审批程序是:由财务处提出具体方案报学校领导审批,金额10万以下(不含10万)项目由校长审批;金额在10—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项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由校长签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提交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校长签批。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应当提交预算调整报告,对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等情况作详细说明,由财务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变更相应的预算控制指标,并严格监督追加预算资金的使用,追加预算指标年终结余一律注销。
第二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主管部门追加、追减预算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按上级规定要求执行。
分管校领导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章 决算
第三十条 学校在每年年度终了,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和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校编制的决算草案应当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财务决算报告经校长签批后,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批复的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第八章 预算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门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汇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五条 学校预算管理领导小组、职工代表会执行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预算收支项目、预决算报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七条 预算的执行情况应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在单位年度考核时,校内各预算单位应对本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第三十八条学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定期组织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预算单位认真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财经大学预算管理办法》(2015年1月)同时废止。
安徽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