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求和各专业领域工作的实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达到我校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要求,并具备硕士学位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专业学位课程及要求
第三条凡攻读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须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通过培养计划规定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其中学位课程成绩不低于75分)。
第三章 硕士专业学位申请
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的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专业学位。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具有运用知识独立解决本专业领域内实际问题的能力。
3.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经导师审阅后,导师认为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符合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要求。
第五条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论文答辩和申请学位:
1.在学期间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且在学位授予前未撤销处分者。
2.考试作弊或在论文工作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
3.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和要求者。
第四章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要求
第六条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硕士专业学位的论文选题要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题应限定在本学科或与本学科相交叉的学科范围内,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工作量,能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学位论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
3.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严禁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4.学位论文要求研究方法科学,研究成果具有可信度,能体现硕士生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较强的独立研究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学位论文符合相应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颁布的硕士学位论文规范的要求。
6.硕士生从事学位论文研究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五章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七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应在规定的答辩时间之前3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指导教师审阅。
第八条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由校研究生处统一组织学术不端检测。复制比为15%以内的直接送审。复制比15%-25%的,给一周时间修改;复制比在25%-40%的,给半年时间修改;复制比在40%以上的,论文重新开题和撰写。修改和重新撰写后的论文,需要进行二次学术不断检测,并达到复制比15%以下基本要求。
第九条评审采用“双盲”形式。送审的论文不得出现学校、导师、作者等有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的信息;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和导师评审论文的单位和专家。“双盲”评审意见和成绩作为申请人论文是否可以答辩或修改后答辩的依据。
第十条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培养单位聘请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3-5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来自校外实际单位的专家。指导教师可参加论文答辩,但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应设秘书一名。
第六章 学位评定及授予
第十一条 通过论文答辩的硕士专业学位申请,由各培养单位统一向研究生处提交(须按研究生处的要求提供学位申请材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可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第十二条 对有异议或发现学位申请过程中有舞弊、抄袭论文行为等严重违犯国家有关规定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核实和复议,可作出撤销所授学位的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经2014年6月18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自2012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