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10-09   浏览次数: 1043

 

财行〔2014527

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外国专家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要求,省财政厅、省外国专家局研究制订了《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外国专家局

  201458

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出国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省委省政府直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

  第三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各单位选派各类专业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 党政机关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培训结构、因事立项定人、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控费用规模,严格计划执行。

  第五条 党政机关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单位安排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应当实行经费预算先行审核,无预算或超预算的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第六条 党政机关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实行计划和经费审核审批管理。由省外国专家局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和省外办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审,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出国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注重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经国家外专局批复的安徽省因公出国培训计划,按照规定的标准将经费列入省直相关单位部门预算,经费专款专用,不得超支,结余收回。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计划与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组团单位事先填报《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单位人事(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培训任务、培训费用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第九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其中,培训费是指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的管理要求和开支标准参照《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104)执行。

  出国培训团组经费开支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出国培训人员的伙食费、公杂费,由出国培训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出国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组团单位和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双方应当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出国培训所需费用的明细支出项目。

  省外专局建立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的评估机制,与有关部门共同监督检查出国培训团组境外学习培训情况,择优推荐运营规范的专业培训机构,与组团单位进行特长推介和业务对接。

  第十二条 省财政安排的人才出国培训专项经费,重点对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及社会工作人才类培训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 已获得中央财政安排资助或由外方资助出国培训经费的,派出单位不得重复支付。资助费用开支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规定培训费用开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由出国培训人员派出单位补足其费用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 培训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应当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培训审核件,填报《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并附各项经费开支有效票据。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团组提供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培训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超出部分不得核销。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不得组织和参与计划外或营利性出国培训项目,也不得安排照顾性质、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及参观考察等一般性出国培训项目。

  第十六条 培训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一律不安排宴请。

  培训团组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所属单位、我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培训费用。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建立出国培训项目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 外专、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执行情况和出国培训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内部监督检查机制,组团单位每年向省外专局、省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报送本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执行和费用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组团单位以及出国培训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无预算或未经财务部门同意安排出国培训项目的;

  ()违规扩大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的;

  ()擅自提高出国培训费用开支标准的;

  ()虚报培训团组人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培训费用的;

  ()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出国培训费用的;

  ()培训期间存在铺张浪费、公款旅游行为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确有必要到未列培训费开支标准的国家(地区)开展因公培训的,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因公短期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培训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市、县和其他机构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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