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及办理
发布时间: 2017-04-19   浏览次数: 20

安徽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及办理

〔安徽财经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节选)〕

第四十七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及办理

(一)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复查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三)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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