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级学生专业分流工作指导意见(修订)
发布时间: 2016-03-30   浏览次数: 229

索引号 485223711/201512-000036 信息分类 政策法规040000  
发布机构 安徽财经大学校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6-3-30
名称 关于2015级学生专业分流工作指导意见(修订) 内容分类 业务文件040100
文号 校政字[2016]24号 关键词 专业分流


 

 

为了进一步完善与深化学分制改革,我校自2015级起实施按照专业类招生。为了做好按专业类录取学生的分流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专业分流基本原则

学校实施按专业类招生的目的是为了全面凸显“宽口径,厚基础”,优化课程体系,努力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结构,拓展素质教育,强化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努力实现“知识探究、能力提升、素质培养、人格养成”四位一体,形成培养与我校办学特色相适应、社会转型发展需要的应用性、复合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此,确定专业分流原则为:

1.学生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后,按校级专业类进行分流。分流按三种情况分别进行:(1)申请分流转入会计学、金融学专业的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2)申请分流进入经管类的工作,由各专业类所属学院提出接收计划和录取规则,经教务处批准后,各学院组织实施;(3)申请分流进入非经管类的工作,由各专业类所属学院按学生志愿接收。

会计学(注册会计师)、金融学(国际金融)专业不接受转专业学生。

2.学生第二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后,在各学院内部(除会计学、金融学、会计学(注册会计师)、金融学(国际金融)专业)进行第二次分流。具体分流工作由各专业类所属学院自行组织实施。

3.入学时为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招生的学生只能在这两类专业中分流。

4.入学时为非美术学类和非设计学类招生的学生不得分流进入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专业。

5.美术学类、设计学类和新闻传播学类学生分流工作由文学与艺术传媒学院自行组织实施。

6.入学时为定向委托培养、专项计划招生及其他政策规定不得转专业的学生不参与分流。

7.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参与分流。

8.原则上每个专业学生人数超过20人(含20人)的,可单独组班。

二、专业分流的程序

1.学生入校后,学院向学生公布相关专业分流政策,并通过多种方式开展专业咨询和宣传动员工作,包括专业介绍、师资力量、课程设置、教学条件等。

2.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

3.学校统一组织会计学、金融学专业转专业工作;学院根据各院接收计划和录取规则确定各专业类分流名单。公示后,各学院将确定的各专业类接收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4.第二学年第二学期,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选择和填报所属学院内部的具体专业。各学院确定最终具体专业学生名单。公示后,将具体专业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三、加强专业分流的组织领导

各学院要成立专业分流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制定专业类及具体专业的分流方案、操作程序和纪律要求,严格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好学生分流工作。

《安徽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校政字〔200894号)和《关于2015级学生专业分流工作指导意见》(校政字〔201576号)自本意见公布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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